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7年11月1日十一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经济委员会(下称经委会)是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为坚持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而开展工作。
第二条 经委会主要由会内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及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经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主任、副主任人选有由机关职能处室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委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委会议决定。
第四条 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委员人选由经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市委会备案。
委员若连续一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是否留任;若连续两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作自动离任处理,报市委会备案。
第五条 主要工作任务
1、关注与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重大问题和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向市委会提出参政议政的意见、建议;
2、广泛联系会内外有关人士,收集、整理和反映与经济工作相关的社情民意;
3、发现和培养会内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及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促进会的自身建设。
第六条 根据市委会的工作部署,经委会提出参政议政调研选题;每年至少确定并完成2个以上的研究课题,写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
第七条 经委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自觉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课题调研,至少向市委会提交1份参政议政材料。每年经委会对前段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课题调研中做出成绩的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每年召开两次参政议政工作例会、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九条 经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会调查研究处。
本规程经常委会议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