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7年11月1日十一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企业委员会(下称企委会)是常委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具有专业性、咨询性、参议性等特点。主要由民建会员中在企业工作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条 企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机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委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委会议决定。
第三条 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委员人选由机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由企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市委会备案。
委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任何活动的,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确认是否留任;连续两年不参加任何活动,作自动离任处理,报市委会备案。
第四条 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和团结企业会员做好社会服务工作,为本会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
2、积极开展以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讲座、培训,为提高会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做大做强企业服务;
3、组织企业会员参与全国各种层次的商业论坛、招商会、经贸洽谈会,为会员企业跨区域合作搭建平台;
4、通过市委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会员及其所联系的企业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依法维护企业界会员的合法权益;
5、组织企业界会员开展学习考察活动,扩大本会的对外交流;
6、发现和培养企业界会员中的优秀人才,加强会的自身建设。
7、根据市委会的工作部署,每年至少确定并完成1篇调研报告。
第五条 企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会经济联络处。
第六条 委员条件
1、热爱会务工作;
2、在企业工作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七条 委员职责
1、按时参加企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2、遵守企委会的规程和有关规定;
3、对企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和批评;
4、向企委会提供信息、反馈情况;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企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扩大会议,商讨相关事宜。每年召开一次企委会委员全体会议。
第九条 加强同民建陕西省委有关专委会,市委会其他专委会以及基层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可联合开展活动。
本规程经常委会议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