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7年11月1日十一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为规范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是常委会领导下由会内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律实务和涉及此类工作的会员组成,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特点的非职能性机构。
第二条 法制委要联系、动员、组织会内法律专业人才,发挥整体优势,为市委会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服务,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第三条 法制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机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委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委会议决定。
第四条 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委员人选由机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由法制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市委会备案。
委员若连续一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是否留任;若连续两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作自动离任处理,报市委会备案。
第五条 主要工作任务
1、关注和研究法制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向市委会提出有关地方立法的参政议政建议、意见,对市委会涉及法制方面的参政议政材料提供咨询服务;
2、广泛联系会内外有关人士,收集整理并反映与法制建设相关的社情民意;
3、围绕会内企业和会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法律帮助;
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培训,为普法、立法献计出力;
5、发现和培养会内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及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促进会的自身建设。
6、根据市委会的工作部署,每年至少确定并完成1篇调研报告。
第六条 法制委办公室设在市委会机关宣传处。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主任会议,研究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课题,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布置任务。
第八条 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民建的关系,积极参加法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本规程自常委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