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7年11月1日十一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妇女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妇女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是在常委会领导下从事女会员联系与服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妇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市委会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委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议决定。
第三条 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委员人选由机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由妇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市委会备案。
委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任何活动的,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确认是否留任;连续两年不参加任何活动,作自动离任处理,报市委会备案。
第四条 主要工作任务
1、做好女会员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会员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2、增强女会员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女会员的合法权益;
3、不断提高女会员素质,增强她们的参政党意识,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4、开展适合女会员的特色活动,引导女会员投身社会公益事业;
5、加强同市妇联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做好妇女人才的发现、培养和推荐工作。
6、根据市委会的工作部署,每年至少确定并完成1篇调研报告。
7、做好市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妇委会办公室设在机关办公室。
第六条 委员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
2、热爱民建,积极参加会务活动;
3、在女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七条 委员职责
1、积极参加妇委会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2、遵守妇委会的规程和有关规定;
3、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第八条 妇委会要围绕市委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妇委会特色和优势,制定当年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2次主任会议,1次全体会议。
本规程经常委会议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