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7月12日民建西安市委第十届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为切实保证市委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有序,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贯彻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需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处理问题要依照程序、慎重稳妥、实事求是。
二、组织机构
(一)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
(二)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委会组织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事务和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会监督委员会任命。
三、工作规则
(一)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以及遇有重大问题的情况要向常委会请示报告,并根据市委会的要求向市委会全体会议作情况汇报。
(二)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全体会议1次,主任办公会议若干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全体会议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部分委员和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三)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先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国民主建国会信访工作规定》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要建立健全信访登记、统计、转办、反馈、检查、催办、总结和归档等制度,按程序办理。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政党理论、会的章程及会内监督条例,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行使权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三)监督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保密事项和有关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要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依照程序,慎重稳妥,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会员权益应予以保护;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对错告和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
五、本规则由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则自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