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保密工作制度
2017-11-24
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保密工作制度(试行)
(2015年4月24日民建西安市第十届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为规范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严格纪律,保守秘密,根据特制定如下制度:
1、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市委会保密工作的规定。
2、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应当严守纪律,对应该保密的会内重要会议及领导班子谈心会、民主评议等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3、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办理会员信访事件过程中要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检举、揭发等有关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在不适当的场合谈论信访件的内容。
4、监委会办公室要对各类文件、资料定期清理、按时归档,妥善保管。
5、在宣传报道中,凡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由监委会办公室负责严格把关,不得泄密。
6、监委会委员注意网络、通讯使用安全,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7、本规定经民建西安市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