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工作规程
(草案)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妇女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妇女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是在常委会领导下从事女会员联系与服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一)做好女会员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会员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二)增强女会员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女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提高女会员素质,增强她们的参政党意识,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开展适合女会员的特色活动,引导女会员投身社会公益事业;
(五)加强同市妇联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做好妇女人才的发现、培养和推荐工作。
(六)做好市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妇委会领导班子由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组成。妇委会主任人选和副主任人选由市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的人选,由妇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区工委、基层组织提名推荐,妇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届内增补委员,按上述相关程序报批。
(二)妇委会办公室设在机关职能处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妇委会日常性工作。处室指定一名专职干部,协助妇委会主任、副主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和妇委会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员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民建,积极参加会务活动;
(三)在女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五条 成员职责
(一)积极参加妇委会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二)遵守妇委会的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第六条 工作方式
(一)妇委会的各种活动应充分发扬民主,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二)妇委会要围绕市委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妇委会特色和优势,制定当年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富有特色的工作和活动。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妇委会要建立健全委员进退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妇委会成员若在任期内连续一年内不参加任何活动的,由妇委会主任征求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留任;若连续两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作自动离任处理,报市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委会应为妇委会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调动并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本规程经常委会议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