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08年6月11日九届七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基层组织工作,有效地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以及民建陕西省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基层组织
第一条 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总称。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二、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
第三条 主任委员作为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基层组织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本组织的重大工作事项、通报会务情况、研究讨论本组织工作、审查批准新会员等内容。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制度。对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委员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
第六条 认真做好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会议记录,重大事项需按组织原则向上一级组织汇报。
三、委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应有明确分工,既各负其责,又团结合作,共同承担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上级地方组织的决议、决定,按时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组织会员参加会内各项活动,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积极开展活动,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会员参与本组织活动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有计划地安排学习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民建各项理论、参政议政知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 积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主动引荐发展对象,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组织讨论申请人入会,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围绕单位、所在区域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为参政议政服务。
第十四条 关心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走访、帮助有困难的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及时掌握会员的动态信息,发现和培养骨干会员,做好后备干部的考察、推荐工作。
四、基层组织活动及考勤
第十六条 原则上基层组织活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对老年会员相对集中的基层组织活动不作硬性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活动的时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活动要有主题内容,增强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理论学习活动和一次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每次会务活动,要组织会员签到,认真登记出勤、请假及缺席人数,记录活动内容,并做好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每次会务活动的出勤率应达到60%以上,全年参加活动的会员覆盖率应达到90%以上。会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向基层组织负责人请假;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基层组织要主动了解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劝告无效的,可报上级组织,按会章规定办法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基层组织活动的考勤情况要在年终中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基层组织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担任会内领导职务的会员要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会费收缴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规定,会员须按时向所属基层组织交纳会费,直接联系的会员向市委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按会员每月工资或固定经济收入总额分档计算:月收入1000元以下,每月交纳2元;月收入1000至2000元,每月交纳5元,月收入2000至3000元,每月交纳10元;月收入3000至5000元。每月交纳15元;月收入5000元以上,每月交纳20元。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多交纳会费,数额不限。
第二十五条 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的会员按上述规定全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可按月交纳,也可按季度、年度交纳。 第二十七条 会费全额用作基层组织活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指定专人管理会费,建立财务收支帐簿。会费的使用须经基层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委员签字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基层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向本组织全体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上一级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对不主动交纳会费者,要督促收缴,对无正当理由逾年不交纳者,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可报上级组织按会章规定处理。
六、基层组织文书归档
第三十一条 基层组织文书档案的内容包括:会员名录;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优表彰决定;本组织大会、基层委员会会议记录等。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支部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基层组织文书档案应按年进行归总装订,做到工作有据可查,有条件的基层组织可进行电子文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文书档案管理应注意安全,重要档案应送上级组织备存。
七、基层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第三十五条 基层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上级组织的年度工作要点为依据,围绕本地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结合本组织的特点,确定工作内容。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应本着力所能及、事实求是的原则,并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年度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经基层组织会议研究可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时调整计划内容。
第三十八条 基层组织年底要对全年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查。
八、评优表彰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应积极参加上级地方组织开展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四十条 优秀会员候选人的推荐,应通过有关会议推荐产生。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会员在本单位的受表彰和奖励情况,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九、换届改选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任期届满要及时进行改选。改选工作由基层组织负责,新建基层组织的选举由筹备工作组负责。
第四十三条 改选一般安排在上级地方组织换届前举行,提前或推迟改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四条 改选程序:按照本任(届)基层组织提出方案(含委员规模和人选初步意见);上一级地方组织研究批复;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委员。
参加人数达到应到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所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为当选。
第四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产生;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十、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