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
2020-12-02

《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

                     

魏俊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借款”也是众多经济交往的一种形式,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生活中因“借款”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使得朋友断交、兄弟反目、对簿公堂。20211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又有了新规定,那么面对“民间借贷”的新变化,我们应尽快学习掌握,才能有效的防控法律风险,避免纷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何谓“高利贷”?借款利率约定多少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820日施行,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8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是:1年期LRP3.85%,四倍则为15.4%。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年率15.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若超出年率15.4%则属于高利贷,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随LRP的变化有所调整),相较于过去的24%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降低了民间的借贷成本。

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或借据)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所以你如果借钱给你的朋友,需要对方支付利息的,则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或借据)载明借款利率,否则一旦有纠纷了,法院不会支持你的借款利息主张的。当然,如果出借方或借款方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约定不明的,一旦有纠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借款利息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条明确了民间约定的“砍头息”不予保护,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先将借款总金额的利息计算扣除,实际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的借款本金是扣息后的金额,而不是实际约定的借款金额。民间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实际借的本金少于约定的借款本金。例如:出借人甲约定给借款人乙借款100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借款期限为1年。甲将1年利息1万元预先扣除,实际支付乙的借款本金为99万元。按照法律规定,乙借款本金为99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利息也只能按照借款本金99万元计算。故在我们生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即使都同意利息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也不受法律保护。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了合法无效的门槛,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该条款的规定,重点突出民间借贷需以自有资金为资金来源,严格禁止吸收他人资金,套取银行贷款、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转贷。同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该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是本条规定合同无效不可或缺的三个必备条件。

上述款项中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应该说绝大部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需要结合出借人的资金来源、经营形式、出借频率、借款对象、借款金额、借款形式等来综合判断。如资金不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套贷或社会吸收而来,而是企业上下游之间、关联企业之间或亲友之间,因为生产或生活所需而临时、偶尔发生的借贷行为,在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收取利息,应得到法律保护。不特定对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出借方式来界定。即当出借人意在面向社会,公开发出可以出借款项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接受这一要约邀请,出借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均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是借款人因为用款找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是基于相识或介绍只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出借款项的,则不应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

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充分了解法律,《民法典》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我们应及时正确理解把握,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学法则明智,用法则兴业。

 

              (作者系法制委副主任,律师总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