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支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提示书
致广大民建会员企业家朋友们:
自
一、疫情防控法律风险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1)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于
(3)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
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
企业复工后能否就疫情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商事合同,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能否要求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或变更合同;合同一方强行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何处理。就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复工企业应当积极与合同一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当依法、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复工企业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合同违约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复工后,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能继续履行合同而拒绝履行的,合同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追究复工企业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对方损失的,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以上列举的疫情防控、劳动用工、合同履行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虽不能涵盖企业复工生产后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但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各复工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文中提示仅供参考。民建(西安)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志愿团将继续在民建西安市律师总支部全力支持下,为广大企业提供线上免费法律咨询,并针对复工企业提供免费“法律体检”帮助企业制定应对上述法律风险的方案。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前行,为西安市经济生产全面恢复而努力加油!
民建西安市律师总支部
民建(西安)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志愿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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