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7-04-11

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746日民建西安市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中央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民建西安市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定本通则。

  一、性质            

专门委员会是在市委会领导下,联系本会成员,为市委会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社会服务职能服务的非职能性工作机构。

二、任务 

1、根据市委会工作安排,围绕民建中、省,中共市委、市政府调研任务,承担相应的调研课题,撰写调研报告;

2、关注与研究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难点和热点,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3、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联系会内外有关人士,发现和培养人才。

   三、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由主任委员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每个专门委员会由一名市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人选和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委员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的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区工委、基层组织提名推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员名单报市委会备案。届内增补委员,按上述相关程序报批。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委会机关职能处室,具体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性工作。处室指定一名专职干部,协助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和专门委员会档案管理工作。

四、要求

1、专门委员会工作是市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2、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民建西安市委的工作要点,结合本专门委员会特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3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主任会议,研究工作;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布置任务,总结工作;适时召开专题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有关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市委会各区工委、基层组织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4、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委员进退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专委会成员若在任期内连续一年内不参加任何活动的,可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是否留任;若连续两年不参加任何活动的,作自动离任处理,报市委会备案。

  5、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通则和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程,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请市委会常委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