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规程
(草案)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经济委员会(下称经委会)是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为坚持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而开展工作。
第二条 经委员会主要由会内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及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委会确定,任期五年,所属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成员的变更,须经经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意见,报有关会议批准。
第五条 经委会作为市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市委会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联系、动员、组织会内专业人才,发挥整体功能,为市委会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服务,为参政议政提供建议、意见,起参谋助手作用。
第六条 经委会的主要工作:关注与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重大问题和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向市委会提出参政议政的意见、建议;广泛联系会内外有关人士,收集、整理和反映与经济工作相关的社情民意;发现和培养会内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及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促进会的自身建设。
第七条 根据市委会的工作部署,经委会提出参政议政调研选题;每年至少确定并完成2个以上的研究课题,写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
第八条 本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自觉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委员在任职期内,至少应参加1次课题调研,每年至少向市委会提交1份参政议政材料。每年经委会对前段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课题调研中做出成绩的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两次参政议政工作例会、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条 经济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会调查研究处。
本规程经常委会议批准后施行。